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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怎麼又想到一句經典台詞
"我就看不慣你老拿那破車冒充 trialbike 了"
張貼者: 橘祖
張貼時間: 2009/04/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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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應者: 小江
回應時間: 2009/04/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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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應者: FrankYueh
回應時間: 2009/04/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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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應者: 橘祖
回應時間: 2009/04/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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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應者: 尿尿小P
回應時間: 2009/04/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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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應者: 橘祖
回應時間: 2009/04/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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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應者: 鯉魚
回應時間: 2009/04/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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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應者: mark
回應時間: 2009/04/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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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應者: FrankYueh
回應時間: 2009/04/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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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應者: kazuya
回應時間: 2009/04/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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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應者: mark
回應時間: 2009/04/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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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應者: jason
回應時間: 2009/04/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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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應者: 橘祖
回應時間: 2009/04/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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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 kazuya 的文章-第八十八條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,應依左列規定:
一、載物者,重型不得超過八十公斤,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,寬度不得超過把手,長
度自座位後部起伸出車尾部分,自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。
(我的攀攀重量沒超過10公斤~~高度沒超過肩膀~~寬度剛好~~後輪沒超過車尾半公尺~~)
回應者: mark
回應時間: 2009/04/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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